智能制造2025工业服务联盟
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智能制造2025工业服务联盟是一个由从事服务型制造和生产性服务业的生产、研究、咨询、应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、大专院校、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第二条 本联盟坚持创新、交流、合作、发展、共赢的工作原则,联盟及其成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、法规,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协调司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、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司、政策法规司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。
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
第三条 联盟宗旨
为制造产业提供智能化、信息化的整体解决方案,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,建立畅通高效的智能制造信息交流和优质资源共享机制,进一步完善智能制造产业生态链,不断增强智能制造产业核心竞争力。
第四条 主要任务
1. 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。积极推动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,建立统计信息渠道,及时反映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现状,研究问题,提出政策建议,搭建企业与政府间的沟通桥梁;
2. 促进联盟成员间的资源共享,资金、技术、市场、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,组织重大共性技术研究,协调联盟成员关系,建立联盟内互惠机制,促进各成员单位间的密切协作;
3. 加快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,组织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生产性服务业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,推动标准、质量、品牌等工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;
4.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,促进国内外企业间交流和学习,积极创造机会,开展信息交流、教育培训、展览展示等平台建设,大力宣传,积极推动我国装备制造业从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型,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之间的互动与融合发展,更好的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。
5、人才培训、培养、引进和交流工作。
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
第五条 联盟由联盟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专家委员会、秘书处和专项工作组等组成。联盟代表大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,理事会为联盟决策机构,专家委员会为理事会咨询机构,秘书处为联盟日常办事机构,专项工作组为根据联盟工作需要设立的专业工作机构。
第六条 联盟代表大会
1. 联盟代表大会组成
联盟代表大会由联盟全体成员组成,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,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或由联盟理事会根据需要召开。
2. 联盟代表大会的职责是:
(1)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;
(2)选举理事会;
(3)选举理事长、副理事长;
(4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5)审议理事会提出的联盟发展规划和联盟年度工作计划;
(6)审议联盟成员增删议案;
(7)决定终止、清算事宜;
(8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3. 联盟代表大会议事规则
联盟代表大会会议需要半数以上成员参加,会议表决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如赞成人数和反对人数相等,则由理事会做出最后决定。
第七条 联盟理事会
1. 联盟理事会的组成
联盟理事会是联盟的领导机构,由理事成员单位组成,设理事长1名、执行理事长1名、副理事长若干名、理事若干名,任期三年,可以连任,由联盟成员推举产生。
2. 理事会的职责是:
(1)决定临时联盟代表大会的召开;
(2)执行联盟代表大会的决议;
(3)提请审议联盟章程修改方案;
(4)推荐理事长、执行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候选单位,并提请联盟代表大会审议;
(5)提请审议联盟理事、成员的吸收或除名,并对联盟理事申请进行初审;
(6)向联盟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7)提出的联盟发展规划和联盟年度工作计划;
(8)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;
(9)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;
(10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11)解释联盟章程;
(12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3.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
会议包括年会和临时会议,由理事长、执行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提议召开。对于有争议的事宜可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由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,如赞成人数和反对人数相等,由理事长做出最后决定。
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
1. 专家委员会组成
专家委员会由相关的研究机构、大专院校、行业和企业的专家20人左右组成,设主任1名,副主任3~5名。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理事会聘任,每届任期三年,可连聘。
2. 专家委员会职责
为联盟的发展战略决策、技术发展方向、计划与重点项目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。参与联盟项目的立项、论证、评审、验收工作,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。
3. 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
(1)对涉及联盟重大技术发展方向、重大技术项目、重大技术成果等,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,供联盟理事会决策;
(2)列席联盟理事会会议。
第九条 联盟秘书处
1. 联盟秘书处组成
联盟下设秘书处,由理事会任命秘书长1名,并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。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任期三年,可以连任。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行政事务工作。秘书处下设若干专项工作组,负责各专项工作。秘书处设立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咨询服务与专家工作部。秘书处所在地即为联盟所在地。
2. 联盟秘书处职责
(1)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,负责联盟日常工作;
(2)负责筹备联盟代表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;
(3)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;
(4)起草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;
(5)起草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;
(6)负责受理企业加入联盟的申请,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核;
(7)负责受理联盟成员升级为理事的申请,并提交理事会初审;
(8)依据联盟有关制度,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;
(9)负责联盟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。
3. 秘书处管理机制
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。依据本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联盟创新活动及项目管理、进度考核、项目经费监督等日常工作。根据生产性服务业创新联盟的实际情况需要,经理事会同意或授权,不断完善联盟管理机制和制度。
第十条 专项工作组
1. 为提高联盟的整体效率,对于联盟的具体工作进行专业化分工,根据工作需要,成立专项工作组。专项工作组由联盟成员单位以及有关专家、学者和行业资深人士构成,针对生产性服务业推进、咨询、培训、统计、科技、标准、质量、国际合作等领域开展职能性工作;
2. 各工作组在联盟理事会及秘书处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。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,副组长若干名。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工作组推荐,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,组长、副组长任期三年,可以连任;
3. 联盟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新的专项工作组或解散现有的工作组。
第四章 联盟成员
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
1. 在我国有关部门注册,具有合法独立法人资格;
2. 自愿申请,承认并遵守本章程;
3. 从事或准备从事生产性服务业的研究、咨询、培训、应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、大专院校、科研院所、用户及相关组织机构;
4. 联盟成员之间互不负责债权债务连带责任;
5. 享受联盟成员权利,承担联盟成员义务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的基本条件
1. 为联盟成员;
2. 对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有重要贡献和影响力;
3. 全体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后,由理事会向联盟代表大会提名,联盟代表大会进行表决;
4. 联盟主要发起单位为理事会成员。
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
1. 联盟普通成员的权利
(1)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相关的重大决策、决议和其他事项,具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2)有权向联盟提交议案,对联盟工作提出建议,并进行监督;
(3)有权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;
(4)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、培训、国际合作等活动;
(5)享有使用联盟公共信息的权利;
(6)享有优先与联盟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;
(7)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其他服务;
(8)对联盟项目参与的优先权和优惠权;
(9)享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。
2. 理事会成员的权利
(1)普通联盟成员的权利;
(2)参加理事会会议,并享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3)向理事长、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提议召开临时联盟代表大会和临时理事会会议;
(4)对联盟财务收支进行查询;
(5)享有自由退出理事会的权利。
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
1. 联盟普通成员的义务
(1)遵守联盟章程、制度和相关协议,执行联盟决议;
(2)宣传联盟宗旨,维护联盟形象;
(3)保守联盟的商业秘密;
(4)及时向联盟反映企业相关信息,并提供有关资料;
(5)积极参与技术开发、推广、合作应用及产业化;
(6)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的各项工作;
(7)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;
(8)未经理事会书面授权,不得以联盟名义开展任何活动;
(9)任何联盟成员违反本协议和国家法律法规,给联盟或其成员带来损失的,须承担赔偿责任;
(10)按联盟规定缴纳会费。
2. 理事会成员的义务
(1)普通联盟成员的义务;
(2)关心支持联盟工作,按时参加理事会活动,积极完成理事会分派的任务。
第十五条 联盟新成员的加入
1. 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,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
(1)加入联盟的申请;
(2)申请单位介绍材料和法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;
(3)申请单位在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已经开展的工作和发展计划。
2. 联盟秘书处进行资格初审,并报送理事会;
3. 理事会讨论并决议,理事会通过后,向联盟代表大会提请审议,联盟代表大会进行最终表决;
4. 联盟秘书处向获得联盟代表大会同意、并已缴纳相关资费的申请单位颁发生产性服务业创新联盟成员证书,证书签发时间即为申请单位正式入盟时间。
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退出
1. 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,并交回联盟成员证书;
2. 自提交退出声明日三十日后退出联盟。成员退出后,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;
3. 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出。
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除名
联盟成员违反本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或长期(两年以上)不履行成员义务、不参加联盟活动,经联盟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成员除名后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。
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
第十八条 联盟的经费来源及用途
1.联盟的经费来源
联盟活动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:国家资助的专项经费或社会捐赠,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的收入,成员单位按联盟规定缴纳的会费,其他合法收入。
2. 联盟经费用途
主要用于组织会议、开展各类活动、以及相关专项工作等,其用途必须为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第十九条 联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完整、真实,接受中机联资产财务部按照国家相关资产财务规定的监管。
第二十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接受联盟代表大会的监督,联盟理事会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财务审计。
第二十一条 国家拨款、社会捐赠、资助资金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、审查,并将资金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二条 联盟因终止、解散或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解体时,由理事会提出提案,经联盟代表大会2/3以上成员表决、同意后,方可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联盟终止前,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小组,专职清理债权债务。剩余财产须在具有审计资质的财务审计机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联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。